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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论如何,我要给董事会写一封信,并且中途需要印度方面的建议。
这件事,只有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决定。
幸好,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点,决定了我很有胜算。
根据1689年的垄断授权法案,公司董事长不再由政府任命——以此,作为迎接荷兰人做我们国王的条件。
他不答应不再由政府任命董事长,我们便不认他做国王。
之前的国王对我们的控制太紧了,我们必须把他赶走。荷兰人乐于接受这样的条件,我们也乐于要一个这样的国王。
同样,当年的垄断授权法案,也进行了针对他们的修改。
公司只有持股1000磅以上的人,才有推选董事会成员的权利。
只有2000磅以上的、且必须在英国出生的人,才有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。
但是,无论有1000磅的股额,还是1000000磅的股额,都只有一票。
这可以保证,自我而上,人人平等。自我以下,皆无票权。
王室、大贵族、地产所有者、大投机商,他们在董事会的推选中,无论拥有多少股本,也只有一票。
而那些穷人,小职员,出资低于1000磅的,没有任何资格参与公司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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