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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制度,是李恪和大臣们商议的结果,地方的官员,必须要相互受限,县令主管一县的政务,统筹各种各样的事情,也沾染司法这一类的事情。
但是,主管司法的,还要有典史来。
一县之地,司法尤为重要。
把这么重要的东西交给一个没有品级的未入流的典史,也是对权力的一种把控,可以利用县令县丞和主簿制衡典史。
准确的说,一县之地,县令最大。但他的权利却被分散了。
比如说,对于六房的管理主要是由县丞在负责。
而对于钱、账簿、印章,文件,这些重要的东西则由主簿负责。
而司法和牢狱,则是典史负责。
所以这四名官员,便形成了一个相互制衡的一个现象,避免其中一个权力过大,而让其他官员无可奈何。
主簿和县丞还拥有着向上级衙门弹劾县令的权利,县令也有弹劾他们的权利。
当然,现在的李恪便享受到了自己所制定的官员体系所带来的好处。
至少,想要在这地方处理一些事,刚好用得上了,
便在他如此想着的时候,就听到外面,传来了县令的声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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